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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使用和管理
2017-04-12 21:36  

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使用和管理

  1.《活动证》的制发

《活动证》由省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发的式样统一印制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。《活动证》作为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。发放时,要登记造册,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、发证时间、外出原因、外出地点、外出时间等情况,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。 

《活动证》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,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。特殊情况下未贴照片的,应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。 

2.下列情况不能使用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: 

  (1)短期(六个月及以内)外出参加会议、学习进修、借调工作、办理公务、休假探亲的党员,仍开具党员证明信。

  (2)长期(六个月以上)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,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。

  (3)流动性较大,无固定地点,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,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。

  (4)集体外出、地点相对集中,且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,可通过建立党支部(临时党支部)或党小组进行管理。-

  (5)对因公或因私出国()的党员,不发放《活动证》。

 

  3.《活动证》的填写

  (1)《活动证》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机构代码进行统一编号,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,由党支部负责登记、填写、发放。

  (2)流出地(单位)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的基本信息。

  (3)“流入地(单位)党支部栏、流入时间栏、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”一般由流入地(单位)党支部接收流动党员时查验填写。

  (4)“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栏”一般由流入地(单位)党支部在持证党员离开时查验、填写。主要填写该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、交纳党费等情况。

  (5)“年审(查验).栏”由年审时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党员民主评议进行,每年一次,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。

  (6)“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”填写时,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,没有公章的可由支部书记个人签章。

  (7)“备注栏”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,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。

   4.使用《活动证》的要求

1流出地党组织应做到:提出要求,按规定登记发放《活动证》。教育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,按照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,或出示《活动证》;要求党员在外出期间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,按期交纳党费,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,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;要求党员外出后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,定期汇报在外的思想、工作情况;要求党员在外出返回时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,或将《活动证》交党组织查验,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。②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,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、工作情况,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。③党员返回后,认真查验《活动证》内记载的有关内容,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。 

党员外出期间,如无正当理由,不按规定将《活动证》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,且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,应按自 

行脱党处理。党员私自填写《活动证》或弄虚作假的,一经发现,要严肃处理。通常情况下,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。使用满三年的,应及时换发新证。

  (2)流入地党组织应做到:①对持有《活动证》的外来党员,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、党小组,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。②安排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,收缴党费,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。③认真填写《活动证》有关内容。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、交纳党费、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,应在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土如实填写,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。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外来党员。拒绝接收按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《活动证》的党员,属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,党员有权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。有关党组织应及时查处,情节严重的,应按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严肃处理。⑤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,有利于党组织管理,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,及时研究解决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,探索建立健全《活动证》发放、使用和管理的正常秩序。

  (3)党员应做到:①外出前向流出地党支部报告,按规定领取《活动证》。党员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的内容有:外出原因、外出地点、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。②外出后及时将《活动证》交给流入地党组织,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。党员外出应根据就近、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,主动与所到地方或单位党组织(基层党委、党总支或党支部)联系,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出示《活动证》。党员外出后不能以任何借口隐蔽自己的党员身份,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。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,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,也可以与其他所在地(街道、居委会或乡镇、村、社区)的党组织联系。如与所到地方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联系遇到困难时,可与当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联系。③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按规定交纳党费,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,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④返回后,及时将《活动证》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,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。

   5.《活动证》的使用事项

   (1)及时查验、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。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,直属党支部)在接收流动党员时,应及时负责地查验、填写《活动证》中“流入地(单位)党支部栏、流入时间栏、党支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栏”的相关内容。

  (2)认真填写流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。各基层党委’(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对流入本单位工作的流动党员应与本单位党员一视同仁,加强管理,分配其参加相应的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,按时收缴党费。在其离开时由党支部负责填写《活动证》中关于该同志在本支部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、交纳党费等情况。

(3)党支部及书记签章。党支部盖章或支部书记签章栏填写时,党支部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(不得用行政章代替),没有公章的可由支部书记个人签章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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